主题:“不能使用”阿拉和其他回教字眼的定义是什么 ? 作者:敦符国荣博士 08:18am 17/01/2014 “不能使用”阿拉和其他回教字眼的定义是什么 ? 国阵政府是搞什么鬼,难到他们真的不知道所有可兰经里的回教字眼是阿拉伯字来的吗 ?。难到他们不知道这些字也被吸收成为马来文了吗 ?。难到他们不知道马来文是马来西亚的官方语文吗 ?。难到他们不知道每一个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人都有权力用国文国语吗 ?。难到他们不知道教科书的“回教文明科”有这些字眼吗 ?。难到他们不知道不论是考SPM或是STPM的非回教学生是可以考“回教科”的吗?。难道他们不知道大多数的州歌是有阿拉阿拉的吗????。 他们不知道是不可能的。应该是“故意”通过那样的法律说《非回教徒不可以“使用”阿拉和其他的回教字眼》以便能“利用”这些回教字眼来制造“假象”回教面对“威胁”,以便能借“阿拉”的保佑还“雪兰莪国阵州政府的魂”。 不然,为什么雪兰莪州的国阵州政府在1988年在马华大力的支持下通过《Selangor Non-Islamic Religion(Control and Propagation Among Muslim) Enaction 1988》到2014年才“故意到基督教会搬圣经” ?。 难到由1988年到2013年基督教的马来文圣经里没有“阿拉”这个字眼,到2014年才出现这个字眼的吗 ?。 假如在1988年到2013年基督教圣经已经有这个字眼,为什么当国阵执政雪兰莪州没有行动,却在国阵倒台,并无望重新夺回雪兰莪的州执政权才来搬圣经 ?。 由此可见,国阵是想请“阿拉”帮他们还魂。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可兰经里的114章,6千2百23节里没有一节说“阿拉是回教的专用名词”》。他们不可能没有想到“阿拉”是阿拉伯字。他们当然也不可能没有想到马来民族只有“口语”没有“文字”。而且,所有的马来字体不是爪维文便是罗马文字体。 同时,他们更不可能不知道很多的马来语文都是“外来语”,包括所有的回教字眼都是阿拉伯字。因为回教是发源自阿拉伯,用阿拉伯语文是理所当然。就像佛教发源自印度,佛经里很多的名词和经文是印度文。马来人没有文字拿阿拉伯文和名词来用也是理所当然的呀!。 当然,他们更加不可能不知道“马来西亚的国语是马来语,国文是马来文”。 在马来西亚,没有人,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阻止人民“使用”他们的国语和国文。除非政府立法取消马来语文为马来西亚的国语国文的地位就另当别论。 假如马来语文不是马来西亚的国文国语,政府才可以立法说《任何人都不可以“使用马来文的阿拉,除了回教徒或是原住民”》。 立法的原则是“所有的立法必须是公平”的。没有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可以“左边立法说可以,右又立法说不可以”。我们一边立法说马来语文是国语,另一边又立法说不可“使用”这些国语。 一边讲可以,另一边讲不可以的政府不是民主法治的政府,是“土匪,极权或共产政府”。 请问国阵,特别是大力支持通过Selangor Non-Islamic Religions(Control and Propagation Among Muslims) Enactment 1988的马华,这“使用阿拉和 按照普通字典而言,“使用”英文的意思是use, utilize, take advantage, apply或 employ。那么,假如这“使用”是“use 或apply”。请问参加考SPM或STPM的非回教徒考生假如他们有参加考“Islamic Knowledge的,他们能否“使用use”Allah, Al-Quran 和其他的回教字眼回答考题????。 假如不可以“使用use”这些回教字眼,他们要如何回答Islamic Knowledge的考题。国阵政府是否预备把华文和淡米尔文例为“第二官方语文”,以便让这些考生以华文或淡米尔文代替马来文回答考题 ?。不然,他们要如何回答考题 ?。 除此之外,所有马来西亚“回教文明”的教科书都必须改过,不可以出现任何有关的回教字眼。不然,这些教科书也必须改成华文和淡米尔文本。不然,非回教徒怎可以“使用”这些有阿拉和其他回教名词的教科书????。 国阵政府的教育局也必须记着,不可以叫非回教徒的学生唱有“阿拉”的州歌,也不可叫学生去听回教老师在学校的回教“祈祷”。 假如教育局叫非回教徒的学生唱有“阿拉”的州歌便是“教唆abet”这些学生去“做犯法的行为”。学生的父母有权力告国阵政府的教育局。因为叫非回教学生唱有“阿拉”的州歌便像“教唆”一个人去强奸女子。 请问强奸女子犯不犯法 ?。 那么,国阵政府立法说《非回教徒不可以“使用阿拉”》他们的教育局却去指示非回教徒学生去“使用阿拉”是不是犯了“教唆罪”?。 回教的宗教师在学校进行回教祈祷要非回教徒的学生也站着听也是犯了“教唆罪”。虽然回教宗教是有权进行祈祷,而且他们的祈祷也是合法的。不过,指示非回教徒的学生去听他们的回教祈祷便是犯了“教唆罪”。 这种“教唆罪”的法律观点便像教师两夫妻有权干那回事,而他们两人干也是合法的。但是,假如他们叫学生去看他们干那回是便是犯了“教唆罪”。 只要有法律说《非回教徒不可“使用阿拉和回教名词”》教育局就必须:- 1。修改所有的教科书,保证教育局没有叫非回教徒的学生“使用非法字眼”。不然,非回教徒学生的父母便有权力告教育局《教唆她们的孩子“使用”非法字眼。 2。当学校的回教宗教师要进行回教的祈祷,必须叫所有的非回教学生“回避”,不可听回教徒的祈祷。因为回教的祈祷有称呼“阿拉”。 3。学校不可指示非回教徒的学生唱有“阿拉”字眼的州歌。因为我们的法律说《非回教徒不可“使用阿拉和其他回教名词”》。叫非回教徒学生唱有“阿拉”的州歌便是“教唆”《非回教徒学生“使用阿拉”》这个回教名词。 4。回教文明的教科书出现回教名词无法解结。因为非回教徒的华人可以改成华文本教,会淡米尔文的可改成淡米尔文教。但是,很多印度人和几呼所有的非回教徒原住民只懂马来文。怎么办 ?。 教育局是不能叫非回教徒学生《非法“使用阿拉和其他回教名词”》的呀。这一科只好取消了吧。或是改成回教学生读回教文明,非回教学生读 大力支持通过《非回教徒不可“使用阿拉和其他回教名词”》一闹,民联几个州议员说应该建议修改Selangor Non-Islamic Religions(Control and Propagation Among Muslims) Enactment 1988,马华还不知羞耻的说“民联假如不敢建议修改也是当家不当权”。 马华大了一堆大便叫别人去清洗,还有令棍脸讲“你不洗掉大便便证明你不也懂卫生”。他们在其他的州也有很多大便。 马华可以说是“满身都是大便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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